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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号(大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) 世界观点

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23-05-06 07:23:51 分享至: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24条的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2、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3、租赁自住住房,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;4、离休、退休的;5、出境定居的;6、职工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;7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;8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9、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2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: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,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,并出具提取证明。

3、2、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4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3、准予提取的,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
5、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、流程,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详情可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:1232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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